關于征求對《江蘇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的通知
各監理企業:
《江蘇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征求意見稿)已從協會網上和協會會刊《江蘇建設監理》上發布
,請各監理企業抓緊時間組織學習討論,并將意見與建議于6月15日之前反饋給省監理協會秘書處,以便
于省監理協會二屆四次常務理事會上審議。
協會郵箱:jssjsjlxh@sohu.com
聯系電話:025-86631268
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
2010年4月30日
江蘇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監理行業的管理,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我省監理企業和監理從業人員的行為,維
護我省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秩序和監理行業的社會信譽,提高我省監理行業的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我省監
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監理行業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會員單位以及在江蘇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和
監理人員。
第二章 監理企業自律
第三條 監理企業在從事監理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行為準則,嚴格執
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獨立自主開展監理工作,嚴格履行監理合同,不弄虛作假
、徇私舞弊,不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第四條 嚴格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監理資質等級和規定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以其它工程
監理企業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以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允許其它單位或者個人
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第五條 自覺維護監理市場投標秩序,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監理取費標準及相關規定;不以超出國家規
定的監理取費標準所允許浮動范圍的價格進行競標;不與任何建設單位訂立違背國家規定的監理取費標準
及相關規定的“陰陽合同”;不得以回扣或返回監理費等不正當手段競爭。
第六條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損害監理行業利益的監理招標公告、監理招標文件的內容或監理合同
條款自覺進行的抵制;不參與建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壓價協商和談判。
第七條 履行監理招投標的責任和義務;拒絕與任何單位串通投標或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不以任何
方式詆毀、中傷監理投標的競爭對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監理業務。
第八條 堅持監理的根本原則和宗旨;拒絕“同體監理”的各種相關行為,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產生利害關系或者共謀利益。
第九條 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根據監理項目實際情況和需要,配置合理的項目監理人
員,強化監理技術方法和管理手段;不降低監理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條 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加強企業技術裝備和人才教育培訓,重視和維護監
理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主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積極協助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組織的有關調查、調研
工作,主動反映監理行業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不拖延、應付或回
避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組織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堅持抵制損害行業利益、有礙行業發展的行為,發現監理行業的有關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
為應積極舉報和舉證。
第三章 從業人員自律
第十三條 恪守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在個人執業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嚴格監理,規范
執業;不詆毀、中傷其他監理人員,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
第十四條 自覺執行監理工作標準,嚴格監理工作行為;拒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
金錢或物品,不接受被監理單位的娛樂性招待,不向施工單位介紹勞動用工和推銷工程材料、設備和建筑
構配件;對于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驗收,堅決拒絕簽字
。
第十五條 公正維護所監理項目相關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
業、技術秘密;不剽竊、出賣和違規泄露監理項目技術與項目管理的成果。
第十六條 自覺維護個人資信、業績和榮譽;不涂改、不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
章;不使用虛假證件、虛假工作經歷或隱瞞本人不良素質條件騙取監理企業聘用或與監理企業簽訂勞動合
同。
第十七條 堅持合理合法地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企業從事監理活動,不
在被監理的施工單位或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兼職。
第十八條 自覺維護良好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在監理業務未交接前隨意調離或辭職,不在調離或辭職
后隨意放棄還應該承擔的監理工作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積極協助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組織的有關調查、調研工作。不隱瞞不規范的監理活動和工
作的事實,不銷毀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為的證據和材料。
第四章 違約懲戒
第二十條 投訴與舉報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省監理行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反監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約的行為,均可
投訴與舉報。
二、投訴與舉報應提供書面材料,一式兩份,送寄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與舉報材料應詳細具體,便于調查與核實。
三、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與舉報,但投訴與舉報的單位或個人應
留下聯系方式,便于調查與核實。
四、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2-1號,郵編210008,電話86631268、83309567,傳
真83309567。
第二十一條 調查與核實
一、接到投訴與舉報后,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自律與維權委員會根據投訴與舉報材料的情況組成調查
組,對投訴與舉報的事實進行調查與核實,調查組憑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的介紹信開展工作,各地有關部
門、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
二、調查組應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真實、準確的材料。
三、調查組在調查核實工作完成后,向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和江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報告中應有處理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懲戒處理
一、根據調查組調查核實的情況和提出的處理意見,經協會會長辦公(擴大)會研究同意后,作出懲
戒處理的決定。
二、懲戒處理的方式一般包括:
(一)由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發出書面譴責函件;
(二)由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作出書面譴責,并在全省監理行業內通報,或在會刊和網絡上公告;
(三)情節嚴重的,由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作出書面譴責,在全省監理行業內通報的同時提請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理;
(四)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經公開征求意見,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提請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二屆四
次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由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